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2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232號
- 原告
- 莊金茂
- 被告
- 珅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之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大安區,而原告起訴所附票據之票據付款地則在新北市中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3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