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300號原 告 恩合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禮智 被 告 林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