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309號
- 原告
- 雍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家睿
- 被告
- 全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