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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3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昭然

原告
雍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睿
被告
全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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