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3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348號
- 原告
- 呂俊毅
- 訴訟代理人
- 劉仁慶
- 被告
- 科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