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4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452號
- 原告
- 名華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碧珠
- 被告
-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天德
- 法定代理人
- 藍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清松
馮天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各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基隆市、臺北市內湖區,分屬不同法院管轄,惟票據付款地在新北市新莊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