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聲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聲字第35號抗 告 人 李佳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