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聲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李昭然
- 法定代理人王文傑、謝志宏
- 原告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相 對 人 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之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固有明文。惟法院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者,必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且該強制執行程序仍有執行行為尚未完成者,始足當之。如係對於尚未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或係對於已無後續執行行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法院自無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執行之餘地。 二、本件相對人以其持有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0月22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之本票1 紙,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票字第8100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許之,此有系爭本票裁定在卷可查。又聲請人已向本院就上揭本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105 年度湖簡字第1662號)等節,亦經本院調閱上述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卷宗確認無訛。惟聲請人書狀內僅記載「停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8100號給付票款之強制執行程序」,並未提出相對人已執系爭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之證據。且兩造間現並無任何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此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表在卷可佐,故相對人既尚未持系爭本票裁定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參照前述說明,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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