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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調字第28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285號

原告
藍帝斯數位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中
相對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創高技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明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7 條約定,雙方同意如有糾紛及訴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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