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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調字第52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52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逍邦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諠
相對人
即被告
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若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先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後,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依聲請人即原告所提兩造合約書第8 條第3 款後段約定「若有爭訟時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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