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調字第5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529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逍邦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岳諠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若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先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後,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依聲請人即原告所提兩造合約書第8 條第3 款後段約定「若有爭訟時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