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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調字第5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56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誼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美
相對人
即被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先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後,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依聲請人即原告所提兩造間所訂「無線寬頻接取業務設備設置契約書」第9 條係約定,「…若因本契約涉訟,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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