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調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56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誼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先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聲明異議後,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但依聲請人即原告所提兩造間所訂「無線寬頻接取業務設備設置契約書」第9 條係約定,「…若因本契約涉訟,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藍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