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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調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黃紀錄

  • 原告
    呂悅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627號原   告 呂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2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原告起訴轉佳附繕本1 份顯有不足)。 三、被告勝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負責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上述各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住址若與公司設立地址不同,並應再依其人數多提出足夠份數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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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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