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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調字第6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627號

原告
呂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2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原告起訴轉佳附繕本1 份顯有不足)。

三、被告勝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負責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上述各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住址若與公司設立地址不同,並應再依其人數多提出足夠份數之起訴狀繕本。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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