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基隆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葉戴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升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 二、相對人富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藍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