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黄錦祥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律師 複代理人 賴佩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合昌有限公司、蔡宜卉、簡東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 萬8,3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35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