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訴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黄錦祥
- 訴訟代理人
- 戴嘉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佩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合昌有限公司、蔡宜卉、簡東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 萬8,3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35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