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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楊至弘
被告
倍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晴翔
訴訟代理人
盧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2 月23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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