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勞小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勞小字第16號
- 原告
- 陳建余
- 訴訟代理人
- 阮皇運律師
- 被告
- 冠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且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提繳退休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個人專戶,並非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規定,不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又本院於民國 107 年1 月 25 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確認兩造無法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先由承審法官當庭諭知改適用簡易程序,並依該程序審理判決,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