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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小字第5號

返還溢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小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全能

      包淑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崴翔網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不過形式的合併,實際上係按其人數而為數訴,各與他造當事人對立,其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一人之行為,僅於兩者間有效力,是共同訴訟之原告數人對於裁判費之繳納,僅在其請求之數額範圍內負責。」(75廳民一字第1405號函,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5輯175 頁參照)。查本件為普通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分別核定,上訴人林全能為新臺幣(下同)4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包淑瀞為新臺幣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2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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