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調字第61號
- 聲請人
- 孟嘉軒
- 相對人
-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上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依聘僱契約給付工資、獎金、退休金、未休假工資。而依兩造間員工聘僱契約書第12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1頁),兩造已約定因該契約所生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之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