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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黃紀錄

  • 當事人
    包淑瀞崴翔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1號原   告 包淑瀞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全能 被   告 崴翔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讓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12月22日上午10時58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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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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