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2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219號
- 原告
- 南京46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允誠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陳憲明
- 訴訟代理人
- 莫詒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馬啓峰律師
- 被告
- 朱瑪莉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譚百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朝禾事業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陳憲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允誠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陳憲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