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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219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219號

原告
南京46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允誠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陳憲明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啓峰律師
被告
朱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譚百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朝禾事業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陳憲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允誠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陳憲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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