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 68 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小字第 68 號

上訴人
盧冠升

上列上訴人與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之。又小額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2 第 2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 3 月 16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 68 …」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