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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936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936號

原告
青山綠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明坤
訴訟代理人
王浣玲
被告
生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珠(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 年 11 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 13,230 元,嗣於 106 年 11 月 23 日減縮聲明請求金額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之 18 條第 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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