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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 原告
    曾文郎
  • 被告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救字第13號聲 請 人 曾文郎 代 理 人 柯俊吉律師 相 對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補償事件( 106 年度湖勞簡字第 26 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為民事訴 訟法第 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且不以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所致職業災害,請求相對人給付工資補償(本院 106 年度湖勞簡字第 26 號事件),依上述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經本院調閱本院 106 年度湖勞簡 字第 26 號給付工資補償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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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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