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調字第4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430號
- 原告
- 郭澤翔
- 被告
- 網石棒辣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潤澤
- 訴訟代理人
- 林浩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 2 項,於簡易程序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 10月 2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 11 月 13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存卷足佐,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