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調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蔡建華

  • 原告
    張登貴即川貴餐飲設備行
  • 被告
    廣全機械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登貴即川貴餐飲設備行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廣全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玉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