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調字第5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589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張登貴即川貴餐飲設備行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廣全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