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施月燿
- 當事人上原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122號原 告 上原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龍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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