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1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1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上原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原嘉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龍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