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266號
- 原告
- 憶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妍文
- 訴訟代理人
- 簡銘昱律師
- 被告
- 張振宇
- 訴訟代理人
- 張樹萱律師
- 被告
- 朱秀瓊
- 被告
- 水貝比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程筱臻
- 訴訟代理人
- 孟南君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媛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馨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黃文欣律師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第七項中關於「完成第一項工程」記載,應更正為「完成第二項工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