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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32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32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抗告人
即原告
丁青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江建龍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107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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