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4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433號
- 原告
- 遠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秀翎
- 被告
-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力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