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2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278號
- 原告
- 佰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東榮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金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霖律師
- 被告
- 嘉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大維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胡大為」記載,應更正為「胡大維」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