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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黃紀錄

  • 原告
    闕玉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381號原   告 闕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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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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