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黃紀錄
- 原告闕玉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381號原 告 闕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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