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 58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古振暉
- 當事人超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簡字第 585 號原 告 超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萍 訴訟代理人 何順日 被 告 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受款人欄「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超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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