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黃姿菁、范志行、陳德禮
- 原告盈喬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原 告 盈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菁 被 告 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行 被 告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禮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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