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春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2,042 元,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