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81號
- 原告
- 宏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春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修一
- 被告
-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李懷俊
- 訴訟代理人
- 陳冀翔
張正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月17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等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