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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8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88號

原告
時尚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怡如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複代理人
林伯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被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訴訟代理人
吳振暉

      郭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3 月2 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就訴之聲明萊爾富便利商店委託加盟契約書之簽訂日期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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