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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聲字第138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聲字第138號

聲請人
相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造山文化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

二、曾向相對人造山文化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徐柏嘉(造山文化有限公司業已經股東同意解散及仍選任徐柏嘉為清算人並向主管機關聲請解散)為同一意思表示通知(寄發存證信函等)之證明。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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