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11號
- 原告
- 正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正鋒科技工程有限
- 原告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宜鋒
- 訴訟代理人
-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 萬2,2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068 元,扣除前繳4,300 元外,尚應補繳9,7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