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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字第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岑湛輝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零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肆萬零玖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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