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字第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書瑋
- 法定代理人
- 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白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全實業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就上訴人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4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就上訴人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2 名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分別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未繳納足額上訴裁判費之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