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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字第24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瑋
法定代理人
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白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全實業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就上訴人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4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就上訴人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2 名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分別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未繳納足額上訴裁判費之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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