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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調字第250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250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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