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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
    許晴翔

  • 原告
    楊至弘
  • 被告
    倍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原   告 楊至弘 被   告 倍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晴翔 訴訟代理人 盧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2 月23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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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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