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
- 原告
- 楊至弘
- 被告
- 倍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晴翔
- 訴訟代理人
- 盧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2 月23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2 月23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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