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1號
- 原告
- 包淑瀞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全能
- 被告
- 崴翔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讓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12月22日上午10時58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12月22日上午10時58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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