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1號原 告 包淑瀞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全能 被 告 崴翔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讓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12月22日上午10時58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