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2號
- 原告
- PRADHAN,MANASH KUMAR
- 訴訟代理人
- 李珮琴律師
- 被告
- 辣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瑞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9 月18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本件106 年7 月3 日辯論期日時被告曾要求傳喚證人Jaya Chinnasamy ,本院亦已當庭告知證人應於106 年7 月26日辯論期日到庭,惟證人106 年7 月26日辯論時並未到庭,若被告認仍有傳喚證人Jaya Chinnasamy 必要,亦請於下次期日時一併攜同Jaya Chinnasamy (需帶相關護照等證明身分文件之原本到庭)到庭。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