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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2號

原告
PRADHAN,MANASH KUMAR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
被告
辣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9 月18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本件106 年7 月3 日辯論期日時被告曾要求傳喚證人Jaya Chinnasamy ,本院亦已當庭告知證人應於106 年7 月26日辯論期日到庭,惟證人106 年7 月26日辯論時並未到庭,若被告認仍有傳喚證人Jaya Chinnasamy 必要,亦請於下次期日時一併攜同Jaya Chinnasamy (需帶相關護照等證明身分文件之原本到庭)到庭。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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