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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辣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PRADHAN,MANASH KUMAR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6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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