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辣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瑞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PRADHAN ,MANASH KUMAR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1 月3 日以寄存方式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