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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辣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PRADHAN ,MANASH KUMAR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1 月3 日以寄存方式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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