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台灣賽伯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阿里愛帝柏力
上列上訴人與蔡宜純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45號
上列上訴人與蔡宜純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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