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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4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鄭欣怡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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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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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蔡宜純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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