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調字第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調字第44號
- 聲請人
- 周淑玲
- 相對人
- 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上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查;又聲請人主張遭相對人於聲請人任職之礁溪飯店內侵害名譽,侵權行為地位在宜蘭縣礁溪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5條,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