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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調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李昭然
  • 法定代理人
    宋鳳珠

  • 原告
    周淑玲
  • 被告
    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調字第44號聲 請 人 周淑玲 相 對 人 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上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有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查;又聲請人主張遭相對人於聲請人任職之礁溪飯店內侵害名譽,侵權行為地位在宜蘭縣礁溪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5條,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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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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