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1022號
- 原告
- 百諭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銘
- 被告
- 艾華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毅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